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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东北作物生理生态与耕作重点实验室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部东北作物生理生态与耕作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和管理水平,依照《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作物生理生态与耕作学科群工作规则》,结合吉林省农业科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 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 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农业部组织行业科技创新、凝聚和培养农业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是 : 通过 整合及活化资源,完善实验室建设,利用 3 ~ 5 年时间,将东北作物生理生态与耕作重点实验室建成具有区域特色、国内领先水平的技术研发创新平台。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客座和协作的研究机制,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本学科领域 培养 高层次人才,提升科学研究的实力;承担国家和东北地区重要科研任务,引进消化国内外相关技术,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集成创新的技术,解决本区域生产上存在的关键难题,提升区域粮食生产能力,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科技保障。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方向主要包括:研究作物生长发育规律及其与外界环境的关系,探讨作物高产、优质、高效的理论和措施,研究农作物的合理种植制度 , 创造优良农业生态环境的技术科学。具体研究内容如下:
  1 、作物栽培生物学基础研究
重点研究主要作物器官建成规律及物质生产、积累、分配的时空规律,光、温、水、肥等外界环境条件对器官建成的调节效应;研究主要农作物产量源、库形成和物质运输规律及作物高产群体源库流的动态指标;研究作物逆境生理与抗逆栽培技术。
  2 、农田生态健康管理技术研究
  重点研究高产农田生物多样性构建技术,包括优化种植结构和复合系统生物构建等技术;研究高产土壤构建与调控技术,包括高产土壤的创建技术和农田水、肥运移规律、土壤理化性状变化规律;研究健康农田的标准,建立不同农田生态类型系统健康评价体系。
  3 、土壤耕作制度研究
  重点研究保护性耕作关键技术及培肥机理;研究现代化农机装备,包括播种机械、多功能整地机械、收获机械等;研究保护性耕作农田病、虫、草害防控技术,研究筛选新型药剂。
  4 、作物精准栽培理论与农业信息技术研究
  研究作物优质高产群体形成的形态生理指标和精准调控技术;不同生态农区主要作物优质高产高效栽培模式与标准;研究作物生产(长)过程模拟、作物生产管理决策支持与信息服务系统等。
  5 、农业生态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研究农业资源高效综合利用理论与技术,农田高效复合群体的生态学机制与优化模式;研究农业可持续发展与现代化、区域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创新及农业标准化。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实行主任负责制,设实验室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主任职责:全面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财务开支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设秘书 1 名,协助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实行民主决策,建立室务会会议制度,室务会由室主任、副主任,各研究单元负责人,依托单位业务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室务会职责:提出实验室的发展规划、任务目标、研究方向和工作计划,拟定开放课题指南,研究确定绩效考核等重大事宜。
  第十条 成立学术咨询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由 11 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 名。学术委员会职责:指导监督实验室主任按照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开展工作,评价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等。学术委员会 1 — 2 年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立网站,与综合性重点实验室连接,加强数据共享,并将所有相关资料和数据向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提供。

  第四章 对外开放和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制度。设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研究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课题组的名义长时间占用仪器设备。鼓励研究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直接利用实验室的条件和仪器设备,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 围绕发展目标和研究方向设立开放课题,主要面向本学科群内科技人员开放。
  第十四条 开展科技合作和交流,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实验室讲学、联合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五章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实验室人员由技术人员、专职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组成。实验室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实验室有关规定,围绕实验室主攻研究方向,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研究和科技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流动人员的聘任办法按地方政府人事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管理体制,相关实验站及国内外学者可根据实验室研究课题基金指南自由提出课题申请,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议,择优支持。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基本运作经费主要由国家支持;一般研究经费通过承担国家、部门、地区的研究课题解决。
  第十九条 实验室在吉林省农业科学院财务处单立帐目;实验室财务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管理,并执行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 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务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安全、保密、档案管理、学风建设等按国家、部门和吉林省农业科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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