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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2010-11-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人才,促进我院科技创新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博士后培养与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我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吉林省农科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接受国家及省有关博士后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吉林省农科院成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领导工作站开展正常工作,并按照上级和院有关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2、制定招收博士后的总体规划与政策;   3、研究和决策相关重大事宜;   4、监督和检查工作站的工作;   5、听取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汇报。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挂靠科研人事管理处,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工作。   博管办的主要职责:   1、执行工作站领导小组的决议,督察决议的实施;   2、征集博士后研究项目,联络合作流动站;   3、研究制定和发布博士后招收计划;   4、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协助解决博士后工作、生活问题;   5、管理在站博士后,组织专家指导、考核其科研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进站管理   第六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一般年龄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均可向我院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条 外籍科研人员、留学回国博士申请进站的,从优录用,并可依托我院科研项目在国外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条 申请进站的博士,须提交书面材料,包括:   1、《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表》;   2、博士学位证书或答辩决议书及学位办公室证明原件、复印件;   3、博士学位论文;   4、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5、本学科领域两位博士导师的推荐信;   6、《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7、《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批意见表》;   8、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三方协议);   9、 在职人员拟进站的,还应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研究所凡需招收博士后的,均须向院提出书面申请,院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申请单位的招收条件进行评议。申请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项目组,应是院确定的优势学科,并承担省级或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通过评议的单位由院统一组织对外公开招收博士后。   第十条 合作导师必须具有研究员任职资格,并能指导博士生开展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 对申请进站博士提供的相关材料,博管办组织专家进行初审,评议其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十二条 对通过初审的候选人,由博管办组织专家进行面试考核。   第十三条 博管办将初审、考核及录用意见书等有关材料报省人事厅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经国家人事部(国家博士后工作人员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进站和落户等手续。   第十四条 进站博士后须与博管办签订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的,本人提出申请,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后两个月内,应与指导导师共同协商,制定研究计划,并完成开题报告。无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没有开题的,由合作导师提出申请,经院领导小组批准,按退站办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开题报告和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需改变研究计划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合作导师同意,院领导小组批准,博管办备案后,方能改变研究计划。   第十八条 博士后工作满一年,由博管办组织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及合作导师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不宜继续做博士后的研究人员,劝其退站。   第十九条 博士后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合作导师汇报研究工作进展,商讨下一步工作。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原则上不能到国外进修或做博士后研究。如果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同意,报院领导小组批准,可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进站博士,可按照吉林省和吉林省农科院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至出站的两年时间内必须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或Sci.文章1篇,作者单位须为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出站后两年内仍不能提交符合上述要求的论文和论文篇数,经院审核,将缓发或取消发放其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须提交科研档案、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并作一次期满报告。由博管办组织专家对其科研成果(包括论文)、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思想品德等进行全面考核,形成书面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受警告和警告以上行政刑事处分的;   3、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4、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6、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五条 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本工作站规定的相应待遇。 第五章 博士后出站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合格出站的博士后,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在站期间学术研究及其专业水平达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的,可在离站前申请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 没有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博士后出站,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博管办协助联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愿意调入我院、并与我院签订5年以上(含5年)合同的,我院补助安家费10万元(税后),并聘为学科专家。   第三十条 博士后出站回到院工作的院内职工,可聘为学科专家,并给予适当的科研启动费。 第六章 博士后科研经费及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院为进站博士每年提供4万元的科研经费,并可优先使用院属机构的科研仪器设备。科研经费来源为院人才队伍建设基金拨付2万元,项目组匹配2万元。具有博士学位的院职工进站的,院每年提供科研经费2万元。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可结合研究计划通过院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和吉林省博士后专项资金资助。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若延期出站,延长期内,院不再追加日常经费。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的科研经费和年薪,按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由院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学研究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属吉林省农业科学院所有,在协议期满后的5年内,对该成果的核心技术资料及其与之相关的数据等有保密义务,遵守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一旦发生侵权、泄密现象,将承担违约责任。 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公开发表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作者单位应为吉林省农业科学院;申报研究成果时,申报单位应为吉林省农业科学院。有特殊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七章 博士后及合作导师待遇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关系、工资和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我院的,视同在职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院对博士后实行年薪制,年薪5万元(含国家、省的相关补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由院人才队伍建设专项基金列支。   第三十八条 我院免费为进站博士后提供公寓住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应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住所迁出。   第三十九条 进站博士后的户口落入院常住集体户口。对于期满出站后需回原单位或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回原户口所在地工作的,进站时可不必办理户口转移手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并为其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第四十条 博士后的配偶愿意随同其流动,可安排在院内工作,或帮助联系在院外单位工作;其子女可帮助联系入托、入学。配偶工作确实无法安置的,院每月给予300元的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院内科技人员担任本站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根据博士后在站研究进展和出站考核情况,在年度和聘期考核时给予考虑。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人事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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