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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博士后科研创业基地管理工作,加大培养和吸引高层次人才工作力度,加快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原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博士后科研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是指在省内具有一定研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组织管理模式,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科研开发、创新创业的一种特定形式,是促进我省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的基地。
第三条 创业基地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采取政府宏观指导,创业基地自我发展的管理机制,按照创业基地投资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投入模式运行。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创业基地及其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设立创业基地单位的条件
第五条 在吉林省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驻吉林省的中直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本行业发展或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贡献较大。
第七条 设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具有一支较大规模的高水平科研人员队伍,近三年拥有一定数量的科研成果和项目以及充足的科研经费。
第八条 能够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三章 设立创业基地的程序
第九条 创业基地的设立按隶属关系申请,以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中省直部门、长春留学人员创业园、吉林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为申报单位。无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按照属地化申报的原则报送到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驻长春的无主管部门单位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申请设立创业基地的单位向当地政府(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省直业务主管部门、长春留学人员创业园、吉林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省博士后科研创业基地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省直业务主管部门,长春留学人员创业园,吉林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负责整理、汇总本地、本部门的申报结果,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申报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查,确定拟考核单位。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考核组对确定的拟考核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论证、评估,确定设立创业基地的单位。
第十三条 对批准设立的创业基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创业基地视情况予以警告,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撤销其创业基地称号。
第十四条 被撤销的创业基地,从撤销之日起,三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第四章 创业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五条 创业基地应采取各种形式定期公布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信息,向海内外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六条 在国内或国外新近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入创业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对我省紧缺专业的博士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 已在其它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出站的博士后,根据项目研发需要,也可申请进入创业基地继续从事科研开发工作。
第十八条 申请人员向创业基地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博士后科研创业基地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等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创业基地确定人选后,在《申请表》中签署本单位意见,并将申报材料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议审核同意后,下达批复,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与创业基地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五章 创业基地科研项目启动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资助标准,对进入创业基地从事成果转化、技术开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科研项目启动资助。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创业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请科研项目启动经费。
第二十三条 省人才开发资金设立创业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项目启动资助专项经费,为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6~1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填写《吉林省博士后科研创业基地科研项目资助申请表》,由创业基地设立单位统一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估确认后,与创业基地设立单位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吉林省博士后科研创业基地科研项目资助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 资助经费在提出申请年度的年底或第二年年初划拨到申请单位。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启动经费的管理,按照《吉林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创业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创业基地工作期间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创业基地工作期间的宏观指导、检查、协调与管理,督促博士后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创业基地设立单位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创业基地工作期间的科研和生活管理,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博士后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十条 进入创业基地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全日制或以兼职形式从事研究工作,也可以实行“项目申领制”,在创业基地外从事研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创业基地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与设立单位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入创业基地工作满一年,设立单位要对其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档案,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取消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
1.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2.经延期后仍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3.其他应予以取消资格的情况。
凡因上述原因需取消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的,应由设立单位提出意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予以取消资格。取消资格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创业基地工作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期对在创业基地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评议,从中选出若干名工作业绩突出、科研成果转化显著,为我省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创业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备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创业基地工作期满时,须向所在单位提交研究工作综合报告、《科研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科研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等材料,并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考核登记表》。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创业基地工作期满时,创业基地设立单位要及时组织答辩委员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等方面进行评议和考核,同时审计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根据答辩结果,由设立单位出具《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三十八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工作期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核准备案。
第三十九条 工作期满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博士后研究人员证书。
第四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可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申请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职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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