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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创业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
2010-11-15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工作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为创建创新型吉林提供人才保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兴业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建立我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科研创业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启动专项资助经费(简称专项经费)。

  第二条 为规范专项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经费在开展科技创新、促进人才成长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经费来源  专项经费从省人才开发资金中专项列支。

  第四条 专项经费资助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专项经费是资助在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人事厅批准的吉林省博士后科研创业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项目启动经费。

  (二)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可获得6-10万元的资助。

  (三)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购置急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改装实验设施,生活补贴,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以及开展科研工作所需其它有关经费。

  (四)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科研创业基地的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专项经费总额的3%作为本单位的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划拨 

 (一)各工作站和科研创业基地在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履行进站手续后,即可向省 

 (二)省人事厅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无异义后,在各工作站和科研创业基地提出申请年度的年底或第二年初划拨专项经费到申请单位。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

  (一)专项经费由省人事厅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创业基地共同管理。各设站单位和基地要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受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制定经费预算,各设站单位、创业基地应按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出的经费预算,保障经费日常支出。

  (三)使用专项经费的单位,每年须向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报送每名博士后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博士后项目完成后,各单位应及时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送科研项目完成情况总结。

  (四)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将纳入设站单位和科研创业基地的考核目标体系中,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每年将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或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的,暂停专项经费资助工作。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建议国家人事部取消工作站资格或撤消科研创业基地。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人事厅。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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